上海:進一步完善非居民天然氣用戶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發布時間:2017-11-03 來源:
此次修訂的依據和背景
近年來,國家加快了天然氣價格的市場化改革進程,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來氣源價格和銷售價格最終將完全放開。2016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6]21號)明確“繼續實施非居民天然氣價格與上游價格聯動,逐步縮短聯動周期”。
目前,本市陸上氣價格由供需雙方在國家規定的基準價基礎上協商確定,進口LNG價格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綜合門站價的變動頻率越來越快,半年的聯動周期已經不能及時適應新情況,有必要進行修改。
修訂的主要內容
1、縮短聯動周期。將聯動周期由“不少于半年”縮短為“不少于三個月”,以增加政策工具的靈活性,及時疏導上下游價格,為今后按照國家要求逐步有序放開非居民用戶天然氣價格做準備。
2、刪除人工煤氣的相關內容。2015年,本市已實現了天然氣對人工煤氣的全替代,原文件中的相關內容擬全部刪除。
3、修改“綜合門站價”的解釋。2006年以來,本市上游氣源在西氣東輸、東海平湖、液化天然氣(LNG)等氣源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川氣東送”以及5號溝,此外,如東—崇明管線現已建成,今后也將接入本市的天然氣主干管網。為適應情況變化,擬不再用列舉法對“綜合門站價”進行解釋,修改為:綜合門站價是指市管網公司采購的天然氣的含稅加權平均價。
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氣用戶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滬發改規范〔2017〕9號
上海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各天然氣銷售公司: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6]21號)的要求,為加快推
進天然氣價格改革,本市將進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戶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非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本市天然氣綜合門站價漲跌同向聯動調整,每3個月聯動調整一次。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710317473.jpg
公式用于計算本市天然氣綜合門站價變動后,非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水平。其中,綜合門站價是指市管網公司采購的天然氣的含稅加權平均價,氣量按本市天然氣采購合同確定;產銷差率由政府主管部門按行業先進水平核定。
(二)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0月23日